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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》包含先決條件和評分表兩部分。先決條件屬于否決項,有一項達不到要求,則不能參與綠色礦山遴選工作,各省(區、市)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增加否決項。
一、計分辦法
(一)評價指標評分表共100項,總分1000分,分別從礦區環境、資源開發方式、資源綜合利用、節能減排、科技創新與智能礦山、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六個方面對綠色礦山建設水平進行評分。
(二)不涉及項處理。對于不涉及三級指標第33-36項礦山企業的得分計算,應依據《礦產資源綜合勘查評價規范》(GB/T25283—2010)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等,判定第33-36項是否屬于不涉及項,并在評分表中明確說明。如果屬于不涉及項,大類最后得分采用折合法計分。如某礦不涉及第33-36項,假如第37-42項的得分和為64分,則“三、資源綜合利用”大類最后得分為“64/80*120=96分”。
二、達標說明
(一)總得分原則上不低于800分,各省(區、市)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可在綜合要求不降低前提下,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具體“達標線”。
(二)一級指標得分(折合后得分)原則上不能低于該級指標總分值的75%。如,“礦區環境”一級指標評價總分值220分,該一級指標得分不得低于165分。
三、評分說明
(一)某一指標評分說明中屬于扣分項,則扣完為止。某一指標評分說明里屬于增分說明,增至該項指標總分為止。
(二)所有得分必須有依據并要保留證明材料,在“檢查記錄”欄里寫明得到相關分值的原因,缺少支撐材料或證明材料不得分。如果需要填寫內容較多,可以在評估報告中重點描述。
(三)對于集中建設的選礦加工等配套系統,應明確關聯關系,可統一納入評估考慮。
(四)對于調查問卷、現場考核、專家打分取平均值等評估方式需要在“檢查記錄”說明里進行詳細描述。
(五)需要現場查看的內容,在“檢查記錄”里應寫明哪些工作人員到什么現場看了什么內容(設備、設施、廠地、環境、現場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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